赣州市赣商联合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商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赣州市赣商联合会(以下简称“商会”)的货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依据本商会章程、本商会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规制订。
第四条 商会实施货币资金业务管理中,应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2、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3、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分工和授权审批
第六条 财务部门对货币资金业务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和监督。做到:
(1)钱账分管;
(2)收付款申请人、批准人、会计记录、出纳、稽核岗位分离,不由一人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3)出纳人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商会关于货币资金业务实行归口办理的办法,具体如下:
(1)商会的一切收付款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并且只能由出纳办理;
(2)非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商会的货币资金;
(3)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商会开立的结算户办理;
(4)收款的收据和发票由财务部门的专人开具。
第八条 商会货币资金使用按金额大小、业务性质及责任大小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商会规定的批准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商会实行秘书处与财务部门双线控制并最终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任何一项货币资金支出都必须分别经过秘书处和财务部门的审核。秘书处的审核是指包括直属领导及分管领导在内的各级人员,按照规定的额度权限,对货币资金支出所对应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的审核。
财务部门的审核是指包括资金计划和财务审核人员、财务经理在内的各级人员,按照规定的额度权限,对货币资金支出相关财务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进行的审核。
第三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九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控制。银行存款是指商会存入银行的货币资金。商会收入的一切款项,均由商会的银行账户核算,不得打入个人账户;商会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商会开立银行帐户必须经部门领导、财务经理、财务总监逐级审批。不使用的银行帐户经审批后,应及时清理销户。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商会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出纳员负责商会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财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月初及时进行银企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商会如需要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第四章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其他货币奖金,是商会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核算,不能使用其他会计科目代替。商会主管该项业务的会计应及时清理其他货币资金帐户。
第五章 关于短期闲置货币资金用于理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商会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商会收益,以自有资金进行中短期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现金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资金来源为商会短期闲置货币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使用依照募集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1、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2、商会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商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