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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制度

赣州市赣商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26 09:48:04


赣州市赣商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商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赣州市赣商联合会章程》(修订稿)和赣州市赣商联合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会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商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商会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积极配合有关机构及财政、银行部门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商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商会财务部门由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商会各部门和职员办理商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本商会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商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商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报帐及时。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商会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会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商会参谋。

(三) 按商会规定的收费制度收取会员的年会费缴纳标准为(人民币):

1、会    长:10万元   

2、常务副会长:2万元

3、副会长:1万元

4、理事:3000

(四)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完成会长或主管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

行,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会长或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商会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商会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商会的计划、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商会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商会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会长或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本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会长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会长,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商会财务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会长或秘书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半年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交。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会长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秘书长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出纳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秘书长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要,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秘书长。凡与商会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出纳人员应口头报告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商会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秘书长签字。秘书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秘书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5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会长会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秘书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商会固定资产采购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商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秘书长批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秘书长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商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商会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秘书长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秘书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秘书长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秘书长审核,执行常务副会长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长签字,出纳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秘书长复核签字后,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秘书长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商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会计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七章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商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商会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商会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商会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八章   报销程序、范围、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报销程序

  (一)审批程序:经办人制作“报销凭证”→财务审核→秘书长签字付款→会长审批报账→财务记账。

 (二)任何违反以上程序者不得报销,否则由财务及相关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原则上当月费用当月报销,不得跨月份报销。

(四)对所有报销内容,相关人员必须就其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

第四十五条费用报销范围、标准及管理办法。(见附表)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