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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赣州市赣商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赣州市赣商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Ganzhou Commercial Un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以赣州商人乡情、友情为纽带,广泛联络海内外赣州籍赣商和各界人士开展文化与经济交流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传承客家精神,弘扬客家文化,加强赣州籍赣商交流,增进赣州籍赣商友情,凝聚赣州籍赣商力量,维护赣州籍赣商权益,建设美好新赣州。

第四条  本组织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行政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赣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赣州市蓉江新区启迪科技城A1栋5楼   联系电话:0797-8390062     传真:0797-8390062  邮箱:gzgslhh@163.com  网址:www.gzsgslhh.com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本商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商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广大会员,推动本商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商会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商会党组织意见;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三条 本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 本商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传承并发扬客家人历史文化传统和客家精神,充分融合现代商理念,组织国际国内省内文化、经济技术交流,开展各种形式的推介活动;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信息交流、联谊赣商、发展赣州”为主要职责。

(二)创建赣州籍赣商群体诚信经营的合作平台,推动赣州籍赣商群体与政府及其他合法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及企业家提供事关企业发展及企业家队伍建设所需要的力所能及的服务;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通融、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和项目投资咨询、专业人才培训及举办订货、展销会活动,提高会员企业知名度,加强会员与商会、商会之间、商会与当地政府部门之间的友好往来。

(四)提出促进赣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通过联合会与政界、商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促进和加强企业与各地政府之间、会员企业之间在商贸和投资方面的合作关系;

(五)吸引和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来赣州投资发展,充分发挥联合会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合作,为赣州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经营方面有关事宜,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等其它工作。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会由国内外赣州商人自愿加入本会的各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公民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热爱赣州,遵纪守法,合法经营,认同赣州籍赣商文化,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海内外赣州商会组织、有一定实力的海内外赣州籍企业家和在赣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单位(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特邀会员。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等有意参加联合会的,可通过联合会成员推荐,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成为联合会特邀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支持本会工作,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协助筹措活动资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知(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和本会。(2)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延期六个月仍不交纳本年度会费的,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违法犯罪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的收缴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日常领导工作;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聘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

(九)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2人以内),并报理事会认可。

(十)接受个别理事(2人以内)的辞职,并报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集会议进行议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换届人选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工作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和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处理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六)执行/常务副会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任免副秘书长,报会长审定后任命;

(四)提名、任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人选;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会的正、副主席任期和具备的条件与副会长相同,但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与上述人员有亲近属关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组织对本会的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经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本会的章程,在该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分会下属各行业可以设立行业协会,并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分会。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会员免收会费。

第四十三条  各层级会员会员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以前。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在本会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七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未经理事会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合法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会2/3以上理事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解散本会和终止本会会务活动。

 

第九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金融分会成立之日起生效。